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推薦農會稅務諮詢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中區設籍課稅登記, 台中中區審計與確信會計服務推薦, 台中潭子財報驗資會計服務推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費用,如經稽徵機關查證無支付事實,確有虛報情事,雖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減該虛列薪資費用後,核定之所得額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者,仍應處罰。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已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後經人檢舉虛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經該所調查後,甲公司無法提示該部分員工薪資給付及任職之相關證明資料,遂依查得資料認定其虛列薪資費用60萬元屬實,併同調減虛列該員工之伙食費2萬4千元,合計調減營業費用62萬4千元,雖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列報營業虧損120萬元,經減除該筆薪資費用及伙食費後,重行核定所得額為虧損57萬6千元,並無應納稅額,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62萬4千元,依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17%計算之金額,處2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1)年使用牌照稅於4月1日開徵,繳納期間原自4月1日至同月30日止,繳納期間末日適逢例假日又因應銀行業於5月2日(星期一)勞動節補假,截止日順延至同年5月3日(星期二),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賦稅署說明,使用牌照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 (TW FidO)、或車牌號碼及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或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辦理線上繳稅,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選擇以綁定之信用卡或金融卡繳納稅款。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納稅義務人有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之車輛尚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倘逾期繳納將依規定加徵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財政部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稅捐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以家戶申報制為原則,惟夫妻若因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而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經獲准後,即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說明,依財政部訂定「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的規定,只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係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規定,而向法院聲請宣告者,方得於辦理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之日所屬年度及以後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補充說明,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係依非訟事件法規定,自行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登記以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則表示渠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出於婚姻當事人之自由選擇,而此種情形並不符合立法者當初基於考量夫妻分居致客觀上合併辦理申報確有困難,始例外增列夫妻得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除書規定之用意,故仍不得分開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該局舉例,甲君與配偶因感情不睦分居,並各自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渠等均於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及註明屬稅法規定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稅額,惟經該局以渠等不符合得各自辦理申報規定為由,乃將夫妻各自申報資料合併計算稅額後分別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已於105年向法院聲請分開財產制且確實分居,故應得與配偶分開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復查審理後,認為渠等改用分別財產制之原因,乃係檢附夫妻財產制契約共同向法院提出聲請,並非因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之規定,由夫妻一方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所致,故原核定並無違誤,乃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該局提醒,分居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若符合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規定,請記得要於申報時一併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國稅局審查。(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台中大雅高頻交易稅務諮詢
台中南區有限公司設立登記 台中豐原黃志堅會計師 台中中區家族稅務諮詢台中報稅 非酒精飲料產業節稅方式 電子發票與紙本手開發票可以同時使用嗎?

arrow
arrow

    n7adhtiy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