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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私人經營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由所得人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87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71959919號函規定,私人經營各種立案補習班之所得,應以其所收學雜費等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由所得人按其他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所得人之認定,除另有實際所得人者外,原則上應以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之設立人為所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初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A補習班,A補習班當年度收取教授技藝之學雜費收入5,000,000元,支付成本及必要費用3,500,000元,且實際經營權人及所有權人均為甲君,參照前揭函釋及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甲君應於106年5月辦理其個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實申報其當年度經營補習班之其他所得1,500,000元(5,000,000元-3,500,000元)。  該局提醒,私人經營之立案補習班,其實際所得人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列報其他所得;至於私人經營未立案補習班收取之補習費收入,則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如銷售價款未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無查得時價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房屋銷售價格(含營業稅,以下簡稱含稅)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土地銷售價格則依土地公告現值占前述總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說明,現行營利事業自行出售房地,常有以總價方式銷售之情形,該房地如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因房屋與土地之交易所得皆屬應稅,房地價款如何劃分,尚不致影響課稅所得;惟非屬房地合一課稅新制規定者,其土地之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因此,為避免是類房地售價有不合理之拆分,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以查得時價計算房地銷售價格,如無查得時價,則以該條規定之公式計算房地銷售價格。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5,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8,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經查其房地係採總價1億元合併出售,合約中未劃分房地款且無查得時價;依上述說明,經以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占土地公告現值490萬元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稅)210萬元總額700萬元之比例重新計算出售土地收入為7,000萬元[10,000*(490/(490+210)],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利益為4,000萬元(出售土地收入7,000萬元-成本3,000萬元),計補徵稅額20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合併銷售房地價款未劃分時,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正確計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今(7)日發布新令核釋,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熱泵空調機,經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及納稅義務人,於裝置地點勘驗確係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者,為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冷暖氣機,不課徵貨物稅。財政部表示,用電力調節氣溫之空調機在工業應用上,常有兼供調節廠辦內空氣溫度及產品製程中生產機器或產品冷卻使用之情形,其供生產製程冷卻使用部分,因性質上屬冷凍冷藏設備範疇,不課徵貨物稅。隨時代發展,該等空調機已普遍使用於工業製程,透過對室內溫溼度、潔淨度之控制,以提升產品良率及品質,近年來亦有導入農業生產趨勢。參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專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係為保護溫室內植株、維持生長及促進開花等栽培目的之農業生產過程重要措施所需之農業生產使用之設備,允宜比照供工業製程使用之生產設備或產品製程冷卻使用之冷凍設備,不課徵貨物稅;至該等熱泵空調機如部分供農業溫室加熱、部分供調節氣溫使用者,應按供調節氣溫所占比例課徵貨物稅,以符實際。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於供農業溫室加熱使用之熱泵空調機安裝完成後,檢具申請書及應附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勘驗,經勘驗實際用途屬實,即得退還原納貨物稅或發還進口時繳納之保證金,有助於降低農業經營者成本,促進農業轉型,提升我國溫室農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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