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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您好: 110年10月15日決議解散,並且送件申請,於當天(110.10.15)核准 請問公司預計於110年10月26日發放給股東110年當年度盈餘,那股利憑單應該什麼時候申報 謝謝您

Q:請問 繳款書上的給付所得總額及應扣繳所得額金額打錯 但應扣款稅額的金額是對的 那繳款書需更正嗎?

Q:公司投資了元大高股息優質龍頭證券投資基金(國內基金,主要為投資國內股票) 年底收到對帳單時,上面列了一系列利息收入,根據先前本論壇會計師的回覆如下: 1.5A金融業利息所得:屬利息收入,為應稅所得。 2.54C國內營利所得:屬於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或盈餘,為免稅所得。 3.61D利息收入(附買債券):屬利息收入,為應稅所得。 4.71海外營利所得:營利事業之所得,為應稅所得。 5.76W國內財產交易所得:為應稅所得。 6.免稅免開立所得憑單:應查明其所得來源,如果是配發海外利息所得或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則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同國內所得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在本論壇蒐集基金投資相關課稅回覆時,又有另外一個會計師表示 1.國內法人取得國內基金配發之配息、配權,其所得來源不論境內外,須計入營所稅課稅。 2.國內法人買賣國內基金產生的資本利得,依所得稅法第 4-1 條不計入營所稅,須計入法人的最低稅負制申報。 兩者回覆感覺有衝突。 一般公司「基金投資」利息所得到底正確的處理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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