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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建商與地主合建支付租金補貼、搬遷補貼款時地主出具匯款指示書要求建商直接支付予地主之子女,年度所得申報應申報給地主?還是地主之子女? 如應申報給土地所有權人而非其子女,可是建商是申報其子女之所得是否可行?會不會有什麼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變更負責人,應否辦理營所稅決算、清算申報,應視其組織型態及主體變更情形,分述如下表:該商號組織型態主體變更情形(A為原負責人B、C、D為新負責人或合夥人)理由應否辦理決清算申報?獨資變更負責人A→B原負責人已將獨資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是獨資變更為合夥A→BCA→AB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否合夥變更負責人或合夥人AB→AC或BC營利事業之主體並未因此有解散、廢止或轉讓之情事否AB→CD原負責人或合夥人已將合夥事業之全部資產負債移轉予新負責人或合夥人,屬所得稅法所稱「轉讓」是合夥變更為獨資AB→A或AB→C合夥組織之成立、存續須有合夥人2人以上,故合夥組織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將其出資額轉讓,致合夥人只剩1人者,其存續要件即有欠缺是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注意,營所稅決、清算申報時限,決算申報係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清算申報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實施,稅捐稽徵機關皆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義務人稅務案件溝通、協調、申訴及各項諮詢等服務,保障納稅者權利。   該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實施後,義務人如對稽徵機關調查或核課之稅捐有所爭議,致損害權利,可請納保官進行溝通、協調、申訴或陳情。另義務人如欲提起行政救濟,納保官也會提供相關法令、案例及各項諮詢等服務,對義務人的保障更周全。納保官是納稅者及稽徵機關間的溝通橋梁,有助化解爭議,促進和諧,創造雙贏局面。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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