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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交易預售屋賺取的所得,應依規定列報所得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其餘各類所得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預售屋因屬未完工建案的買賣,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為出售「權利」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及移轉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一併提供買進及轉讓契約書、收付價金、取得預售屋權利所支付的必要成本及費用等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核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在109年度如有出售預售屋賺取財產交易所得,必須在110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Q:一名員工離職,該名員工依年資有18天累計特休要結算,金額為21000元 請問是否免稅或是要依比例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9款規定:「購買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非屬固定資產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土地出售時,再轉作其收入之減項。」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係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當年度申報營業收入淨額僅200萬餘元,卻列報鉅額利息支出5,000萬餘元,經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前開鉅額利息支出係該公司向銀行貸款購入多筆土地所產生之利息費用,並將購入之土地以固定資產科目入帳,因公司購入該等土地之目的,係為日後興建大樓出售之用,核其性質係非供營業上使用,不屬公司之固定資產,該局依前揭準則但書規定將相關借款利息轉列為遞延費用,俾於日後出售土地時,再轉作土地收入之減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購置土地,其相關利息支出,應確實依查核準則規定正確辦理歸類,以免因歸屬不當,致遭轉正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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