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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但應列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取自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近日發現轄內有些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雖已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卻漏報或未申報取自該營利事業之營利所得,經國稅局查獲,除補稅外,還遭受處罰。該局特別呼籲,民眾於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對申報內容應審慎核對,又前項營利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常有疏忽短漏報情形,提醒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記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營利所得,要記得將該筆所得併同其他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資訊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該條文業依總統107年2月7日令刪除,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營利事業於104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分配股利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法人股東),該股利總額所含的稅額屬「已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部分,得以該稅額的「半數」抵繳股利淨額的應扣繳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06年給付外國法人股東股利總額1.5億元,並列報該外國法人股東獲配股利總額中屬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已加徵10%營所稅實際繳納稅額1千3百餘萬元,惟經該局查獲甲公司係以前揭加徵10%營所稅的「全部稅額」1千3百餘萬元抵繳扣繳稅額,違反行為時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半數抵繳規定,經該局核定短繳扣繳稅額6百餘萬元,補徵稅額及罰鍰合計1千零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已於107年2月7日取消外資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已實際繳納加徵10%稅額得半數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故營利事業自108年1月1日起分配股利予外國法人股東時,已無抵繳稅額可扣除,請扣繳單位確實依規定的扣繳率報繳稅款,如發現有短扣稅款,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扣,並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公庫補繳短扣稅款及應加計利息,則可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
Q:大會計師您們好 1.我們公司有聘雇美籍員工,並且在今年行使員工認股權,因為公司屬於公發公司,因此時價依財政部93/0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第二點認定,因為是財產交易所得損失,因此公司將無需開立扣繳憑單. 2. 美籍員工明年報稅,需要取得台灣主管機關認可的執行日時價資料,作為其執行認股權無所得的附件。 4.因為沒有「負所得」的扣繳憑單資料,請問我該如何向國稅局申請有類似時價資訊的文件? 多謝各位大會計師們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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